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公文轉達: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參訪活動

主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加強學生法治觀念及犯罪預防,持續辦理法治教育參訪活動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19日投檢茂文字第1001000039號函辦理。
二、每次最高參訪人數75人,並以報名先後次序排定之,請有意願學校逕與該署承辦人林麗卿小姐聯繫,聯絡電話049-2204512,電子信箱:lin28@mail.moj.gov.tw
三、該署於本(99)學年度第1學期已辦理14所學校,請尚未參訪學校報名參加99學年度第2學期參訪活動。
四、99學年度第2學期參訪行程:
(一)0920~0930:報到。
(二)0930~0940:致歡迎詞。
(三)0940~0955:法務部簡介。
(四)0955~1030:新聞法律。
(五)1030~1050:茶敘。
(六)1050~1150:讓我當法官、檢察官─法庭活動你我他。
(七)1150~:留影後賦歸(致贈午餐便當)。
五、活動地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樓會議室。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99年12月21日教育部提供)
※兒少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一、學生法律責任:
(一)刑罰:
1.傷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2.強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3.恐嚇: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4.侮辱: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5.誹謗: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6.惟依少事法:7~12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12~18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二)行政罰: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三)民事賠償:
1.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2.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二、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三、教育人員:
(一)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二)未通報罰則:新台幣6千~3萬元罰鍰,另依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

校園霸凌三級預防

校園霸凌三級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