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101年2月8日拾金不昧表揚

一 乙 陳昱呈
二 甲 簡冬雄
二 丙 曾敬堯
二 丙 許秦豪
二 丙 王少榛
三 甲 甘桂羽
三 甲 陳劼彤
三 乙 簡士荃
三 乙 楊蕎罄
三 丙 蔡安淇
三 丙 王文霖
三 丙 李夏旻
四 甲 洪汶智
四 甲 謝裕蓁
四 甲 黃雅珮
四 丙 王承皓
四 丙 黃耀緯
五 甲 王浚名
五 甲 謝竹勝
五 甲 邱振洋
五 甲 陳虹議
五 甲 謝政驊
五 甲 黃柏愷
五 甲 胡棨喻
五 甲 余艾蘋
五 甲 黃思樺
五 乙 林立
五 乙 鄭喨尹
五 乙 張韋賢
五 丙 張育瑞
五 丙 鄧琇文
五 戊 莊宏鈞
五 戊 蔡一鳴
五 戊 陳嘉偉
五 戊 張珮芸
五 戊 李芯汝
五 戊 林庭愉
五 戊 簡妤倢
六 甲 蔡銘晉
六 乙 陳盈如
六 丙 吳佳勳
六 丙 胡皓鈞
六 丙 楊紀謙
六 丁 洪煜翔
六 丁 曾健誠
六 丁 劉家綺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

請各班於友善校園週(2月8日~2月14日) 指導收視。

影片連結

教育部 mms://140.111.1.89/VOD/barlin/1003bully.wmv

青年發展基金會 《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完整影片版

Youtube 
《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 上集
《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 中集
《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 下集


校內(校外無法連結)   //nas/漳興共用/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

教學指引

校內(校外無法連結)   //nas/漳興共用/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教學指引 我的同學是老大-手冊B5-01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教學指引 我的同學是老大-手冊B5-02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教學指引 我的同學是老大-手冊B5-03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教學指引 我的同學是老大-手冊B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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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2時辦理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製播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捐贈暨教學推廣記者會,並邀請 製播本宣導影片的召集人沈春華小姐及楊力州導演蒞臨。教育部為完善整體教育宣導模式,特別研發教學指引套裝參考資料,提供國中及國小輔導教師、導師參考實 施教學,現場同時邀請國小高年級學生及導師實施教學互動,日後將落實於學校教育推廣,積極防制校園霸凌。
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對防制校園霸凌的宣導極有意義,教育部及學校工作夥伴特別對財團法人青年發展基金會表達謝忱,教育 部規劃將影片分發至各國中小每校1套推廣運用,未來再研議擴大推廣至高中職與大專院校。宣導影片透過KUSO的劇情安排,詼諧逗趣的人物對話,達到防制校 園霸凌最重要的關鍵-「勇敢說出來」。劇中忍者教師藉由隱身於學校各角落,適時出現在霸凌事件發生之時,提供現場學生適當的處置與輔導建議,讓飾演學生角 色的蕭敬騰及班上其他同學具備「正義的力量」,校園霸凌得以立即獲得處置與輔導,免除學生繼續遭受霸凌。

防制校園霸凌最困難的地方在於學生發現或是遭受霸凌行為不敢或不願意說出來,因此教育部特別鼓勵學生發現或是遭受霸凌一定要勇敢說出來,尤其旁觀者的反映,更是彰顯校園正義的重要機制。學生遇見校園霸凌可以透過以下支援尋求協助與反映:

1.向導師、家長反映(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
2.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3.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4.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
5.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6.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版反映。
7.其他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校園霸凌問題不僅是教育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唯有全體教育人員(包括中央、地方及學校)、社會各界(尤其是家長)共同關心、面對及預防、處理,校園霸凌問 題較易獲得防範與解決。青年發展基金會本次授權教育部使用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影片「我的同學是老大-霸凌終結篇」,相信透過影片的播放及教師的教學指引,一 定可以喚起校園內更多的「正義的力量」,營造友善溫馨的校園生活。

防制校園霸凌法治教育宣導動畫及教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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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與勇氣
肢體 / 言語霸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公布

主旨: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行政院定自100年12月2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101年元月5日府法二字第1010000097號函暨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院臺教字第1000068428B號函辦理。

二、本府100年3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000562570號函(諒達):「請各校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制規定中定之」,以明定學校通報權責,先予敘明。

三、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 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爰請學校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