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修正公布

主旨: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行政院定自100年12月2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101年元月5日府法二字第1010000097號函暨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院臺教字第1000068428B號函辦理。

二、本府100年3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000562570號函(諒達):「請各校於修訂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規定時,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制規定中定之」,以明定學校通報權責,先予敘明。

三、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條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 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爰請學校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定之,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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