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兒少保護事件處理與教育人員相關法律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5.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條規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1條規定: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各校發生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法行政完成相關通報作業,如未依規定完成通報者且無正當理由,裁罰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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