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落實推動解除髮禁政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6月27日臺訓(一)字第1000097607B號函
辦理。
二、依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略以:「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並教導與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又立法院前於100年6月7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且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三、為落實推動解除髮禁政策,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亦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以符合教育基本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之精神;並請貴校本於適性發展之教育目的,加強生活教育及美學教育,以愛心、耐心輔導學生,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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